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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政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2025年02月20日16:00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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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20日電 (記者李博)近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五部門發布實施《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旨在進一步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降低其融資成本,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首次貸款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力度。

此次發布的細則適用於注冊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業通過北京市貸款服務中心(簡稱貸款服務中心)辦理的首次貸款業務(簡稱首貸業務),或通過“北京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www.smeservice.com或“北京金融大數據”小程序)辦理並推送至貸款服務中心的首貸業務(相關金融機構僅限於貸款服務中心入駐銀行)。中小微企業劃分標准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出台的劃型標准執行。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不在細則支持范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認定以市經信局官方網站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該細則所稱的首次貸款是指企業首次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在同一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判定標准為此貸款首筆放款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企業征信報告中“中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條目記錄均顯示為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股東以個人名義所發生的貸款業務,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均不納入細則所稱的首次貸款范圍。獲得首次貸款的企業可享受貸款貼息資金。已獲得其他同類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首次貸款業務,不再予以支持。

支持范圍:2024年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且當年未放款,於2025年1月1日以后實際放款的貸款業務﹔2025年1月1日以后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並實際放款的貸款業務。首次貸款合同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含)。

貼息標准:按照首次貸款合同項下,自首筆放款起一年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20%給予貼息,且貼息資金不高於實際放款額的1%﹔對於首次放款時已經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照首次貸款合同項下,自首筆放款起一年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40%給予貼息,且貼息資金不高於實際放款額的2%﹔對於首次放款后一年內新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認定為創新型企業期間,按照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20%予以貼息,認定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后,按照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40%予以貼息,貼息資金不高於實際放款額的2%。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逾期或展期期間支付的利息不予貼息。

貼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貼、按季撥付的原則,每季度按實付利息給予企業貼息資金。

貼息辦理流程:企業可通過四種渠道登記。(1)“北京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www.smeservice.com),掃碼進入“北京金融大數據”小程序申請辦理並推送至貸款服務中心﹔(2)“首都之窗”,進入“‘一件事’集成服務場景”——“法人辦事”——“獲得信貸線上登記”﹔(3)企業自行到貸款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登記﹔(4)入駐銀行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代辦登記。

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入駐銀行篩選出上季度符合貼息條件且已獲授權的貸款業務,形成首貸付息業務匯總表,報送至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將對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名稱和貼息金額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出具撥款通知單,將貼息資金撥付至企業在貸款銀行的對公存款賬戶。

時限要求:入駐銀行應在貸款放款后一季度內,及時進行信息填報、審核,業務信息篩選、匯總和表格報送,對於延遲半年以上(不含)報送的業務,不納入該實施細則貼息范圍。

北京市經信局提示:對於2024年的存量業務,即2024年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並於2024年實際發放首筆貸款的業務,沿用原有政策(實施細則(2023版))。

(責編:尹星雲、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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