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租賃房租金年漲幅擬不得高於5%
本報訊(記者 鹿楊)市住建委昨天發布《關於規范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出租房屋的租金,且年漲幅不能高於5%。
近年來,保障性租賃房因不設收入和戶籍門檻,且租金相對市場出租房屋要低,受到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青睞。《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本市將在“十四五”期間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40萬套(間),佔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40%。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管理也有待進一步規范。
在租金標准的確定方面,《征求意見稿》擬明確,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其中,市場租金水平需要由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房地產估價機構會將項目分為住宅型、公寓型、宿舍型三類,結合同一項目房屋不同品質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這也意味著,同戶型、面積相當的房屋,也將根據朝向、樓層、裝修裝飾、家具家電配備等因素,實行差異化定租。
此外,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房,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折以下定價。
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如何調整?根據《征求意見稿》,持有運營單位可動態調整租金,但仍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標准。如需上調租金,租金年度漲幅應低於周邊租金漲幅,且不高於5%。
未來,保障性租賃住房收費標准也需進行公示。《征求意見稿》規定,持有運營單位應在項目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將收費標准以及分攤原則告知租客。增值服務由租客自願選擇是否接受並支付相應費用。
根據規定,項目投入運營前,持有運營單位應在管理系統中提交市場租賃評估租金、擬定房屋平均租金等材料,由平台自動即時備案。如持有運營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租金備案、不如實申報項目租金、未明碼標價、高於項目備案租金運營的,將採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處理。逾期不改正的,將納入全市住房租賃信用管理進行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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