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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2021年11月11日09:46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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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2版 要闻·时政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草案、预算执行、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强本市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各级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的长期均衡,更好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府债务资金安排和使用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及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要坚持聚焦重点问题,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和方法;要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决算等过程中,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各环节的审查监督,确保政府债务使用管理依法依规。

  问:《实施意见》对推动完善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编报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推动政府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的内容。

  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报表要求为:预算草案及报告和说明,应当包括上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等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和说明,应当反映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级政府下达本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债务结构、项目安排、预期绩效目标、还款来源、再融资债券规模等情况。其中政府债务报表编报要求为:上年度政府预算执行或截止报告月预算执行表,应当反映同级政府、下级政府的上年度或截止报告月债务情况,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反映上年度或截止报告月同级政府债券项目实施情况;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应当反映同级政府、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反映同级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预计余额、年度新增债务、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对使用债务资金的投资规模较大和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情况,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说明;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应当反映上年度同级政府、下级政府的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专项债务表应当反映上年度或截止报告月同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情况,反映同级项目的负债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

  决算草案编报中政府债务报表编报的审查要求为:细化决算报告内容。决算报告及说明应当包括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情况,重大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阶段性情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纳入决算的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列收入、隐瞒支出和超出预算支出,在批准限额之外形成的新债务,债务资金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等情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查。重点审查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等情况,专项债务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资产管理、绩效等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问:《实施意见》对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依法科学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市政府及市财政局要在国务院下达的年度债务限额之内,科学编制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根据本市和各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统筹考虑本市和各区政府存量债务水平,在保持本市和各区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本市合理举借债务规模和各区合理政府债务限额。向各区下达政府债务限额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加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性审查。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各级人大按照正向激励原则,统筹平衡政府综合财力,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对本级政府提出的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加强政府新增债务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及市委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重大产业政策、各区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政策,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由于突发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中央提前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安排和使用,按照中央要求并经同级党委同意,政府应及时向同级人大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加强对中央下达特别国债、核准举借国外贷款等情况的审查监督。

  问:《实施意见》就加强专项债务和一般债务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审查。重点审查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的方向和用途、绩效目标、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审查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政府新增一般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公益性项目,有无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情况;是否有还款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安排本年度预算时,将上年度一般债务规模作为基数用来平衡同级预算和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的情况。

  问:《实施意见》对加强预算执行中政府债务的监督作了哪些要求?审计监督在政府债务资金预算执行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交的季度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政府债务执行情况,重点反映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财政收支月度报表中,应当包括政府债务报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债务管理制度、项目运行和绩效、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规范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举借债务项目的执行及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债券资金管理和绩效、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等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形式,依法对债务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债务资金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委员会分党组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政府债务执行审计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提交的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应包含政府债务的专项审计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听取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审计内容的审查;对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时,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调研和跟踪监督;财经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审议和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询问时,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审议和询问;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的政府债务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纳入审计整改计划,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对政府债务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形成专项调研报告,供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问:《实施意见》对加强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绩效的监督作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使用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的监督,包括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及其结果应用等。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参加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等工作,可以运用专题调研、专题审议等方式开展绩效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问:《实施意见》就规范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和说明。会议期间,各代表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时,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包括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内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决算方案批准后,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将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和有关审议意见,送同级政府落实处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处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及时将下级政府预算、决算或涉及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问:《实施意见》就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明确: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对发现存在变相举债行为的,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方面核实整改,并按规定报告同级党委。严格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作出决议、决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担保或偿还承诺的决议、决定等,并依规依法实行问责。加强对违法违规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可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项目和超越本地区财力可能的项目,是否存在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项目支出等行为,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出借、长期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加强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重点监督同级国有企业是否为政府变相融资、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实施市场化转型;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债务风险;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对作为偿债主要资金来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未来增长情况进行合理预测;是否按规定对出现的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对达到财政重整触发条件的地区启动财政重整;推动政府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政府债务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渠道。推进政府债务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等信息公开透明,向监督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政府债务信息。

  问:《实施意见》对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扎实做好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各级审计机关等要形成监督政府债务的合力。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依托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全过程监管。发挥人大预算监督研究基地的智库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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