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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共同修订网络交易合同范本

2021年08月22日08:49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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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京津冀共同修订网络交易合同范本

  本报讯(记者 张楠)不得“二选一”,禁止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一系列新“约束”将被写入京津冀三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新版合同中。《京津冀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8月20日起正式征求意见。示范文本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

  正在征求意见的新版合同,与修订前的旧版相比,增加了不少新的“约束”。

  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得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出现套现、刷单、伪造评价等行为,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其中,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予以公示,载明乙方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公示期限和发布时间等信息。

  不得“二选一”也被写入了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合同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强制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或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进行同类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内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如何避免网络商家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加了注重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责编:李博、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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