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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再世”广告已被撤下 广告内容审查机制不能缺位

2021年07月19日15:07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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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白再世”广告已被撤下

  文联附近公交站牌的“李白再世”广告已被撤换。

  7月14日,本报刊发《个人广告怎能想登啥登啥》一文,报道了北京的多个公交站点出现了一则自称“李白再世”的个人广告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该广告已经被撤下。

  ■当事人称“放手一搏”求关注

  记者联系到广告投放者张某时,他登在公交站牌的个人广告已经开始撤下。他解释说,之所以做这样的广告,是想引起文学界的注意,对其诗歌进行一个评价。

  张某说,在大学时喜欢上写诗,2014年出版了一本诗集。当年,他将诗集寄给了许多文学院的教授,想让专家对其诗歌进行评判,但没有回音。他也曾在北大门口竖起“李白再世”的招牌给北大学生送书,只因觉得北大学生里或许有自己的诗歌“知音”。然而,7年过去了,诗作依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

  虽然张某在北京一家车企工作,但诗歌始终是他难以割舍的情结。他渴望能有一个机会与文学圈的专家对诗歌进行一次讨论,“所以才想到登这样的个人广告,自称‘李白再世’也只是吸引大家关注的一种手段,算是我的‘放手一搏’吧。”张某解释说。

  ■市民质疑

  花钱就能想说啥说啥

  按照张某的特别要求,广告公司把广告张贴在中国作协、文联以及《诗刊》杂志社附近的公交站牌上。对此,不少市民质疑,难道广告公司对广告内容就没有审核吗?难道只要花了钱,就能随意登广告,能随意登在任何地方吗?

  据了解,广告公司在审核张某自己编写的广告内容时,也曾认为其广告词中包含的“李白再世”不合适,最终协商的结果是删掉其广告词中的这一说法,只保留书封面上“李白再世”四个字。当时,张某还向广告公司承诺了一个“免责声明”,即对于广告发出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均由其本人来承担。

  然而,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表示,这种“免责声明”无效。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即便有这样的“免责声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定义务也不可轻易免除。

  ■专家解析

  大众广告不能“任性”

  也有部分市民表示,张某在个人社交媒体上自称“李白再世”很多年了,为什么这次发布了广告,却被认为是有悖公序良俗了呢?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朱涛表示,大众广告的公共性和示范作用,决定了广告不能随意“说话”,必须要考虑社会影响,考虑大众的接受度,尤其要考虑是否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不良的示范。

  至于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在谁,彭艳军律师指出,虽然张某作为广告主是广告内容的第一责任人,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严格自律审查、市场监管部门的高效有力监管也绝不可缺失,不能让广告的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实习记者 徐英波 文并摄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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