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晓彦)从7月1日开始,新版《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根据新规,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如果涉水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受惩戒黑名单,可以通过守信再次“修复”,为自己的失信惩戒行为“打补丁”。
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施行已逾20年,这部法规当中涉及的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标准和水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北京市水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另外,从今年7月1日起,原来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将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涉及水务部门19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规定》的出台,将更加规范地约束涉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新版《规定》中,首先明确了听证标准。《规定》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规定》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可以采取公示处罚决定文书或者公示处罚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结果采取公示处罚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处罚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为三年。
《规定》提出,当事人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应名单管理要求进行公示和开展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当事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当事人须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信用都能修复。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当事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三至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