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楠)由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意见稿,市场主体如有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对外公示3至36个月不等。
此前出台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曾规定: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应当与违法行为分类相匹配。比如,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公示期为36个月、24个月和12个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公示期为12个月、6个月和3个月。
申请人可以提出缩短处罚公示期申请,但如果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或撤销原缩短决定,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其中,公示期为36个月和3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此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得缩短处罚公示期。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