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05月30日08: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9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5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机制,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该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应当报告的情形。

  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应报告

  意见提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称,报告责任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公职人员依法问责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这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

  最高检方面称,未来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郁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刘晓雪

(责编:池梦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