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调处小空间 彰显化解大效能

2020年05月15日15:12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员工维权意识高涨等原因,朝阳区劳动争议增量不断攀升。为了提高案前化解效能,降低劳动争议立案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8年5月起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将办公地点设在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大厅内,形成了仲裁监察1+1>2的联合调解机制。

两年来,在10多平米的办公环境里,调解室以“及时便利,高效调处”为目标,先后通过2名专职调解员轮流入驻及专人派驻的方式,扎实有效开展调解工作,至今共调解结案1623件,占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前调解总量的17%,有利证明了联合调解蕴含的巨大能量。

职能补位提前干预 促案前化解

调解员于华在联合调解室为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

受劳动监察部门工作特点所限,其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方面职能发挥存在一定弱势。一些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现场问询时,发现双方对于工资数额、出勤天数或解除行为等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劳动监察大队只能将案件做结案处理。但双方纠纷并未得到实际解决,案件终将流向司法途径。此类案件,监察大队将双方引导至调解室,专职调解员利用类案经验及审理思维,结合对双方陈述的判断、证据的认定,完成案件事实的回溯,从而结合法律、证据、情理多方入手,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双方缩小争议点、求同存异。调解成功后直接填写简易申请书、签订调解书,有效避免了案件流向仲裁庭立案开庭。两年来,通过以上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占调解总量的46%。

和调置换固化成果 促案结事了

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部分劳动纠纷,双方在接受行政执法的调查、问询现场,就基本事实可以达成一致并实现和解,但监察部门职能所限不能出具行政调解书,和解结果能否顺利履行有赖于双方自觉和诚信。因此,往往会有劳动者通过在仲裁机构立案来要求支付和解金额之争议,导致前一工作成果悖离预期,同时又增加了诉讼负累。调解室开设以来,此类和解案件直接引入调解室,当场填写简易申请书,调解员利用仲裁思维为双方剖析争议本身及劳资整体的合规性,既能将和解内容固化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又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今后因其他用工问题再生争端,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两年来,通过以上方式固化调解的案件占调解总量的30%。

联合处置合理借力 促案后调解

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中很大一部分是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对于仲裁机构认识不足,但他们对于配合行政执法有一定的自觉性。调解室开设在劳动监察大队内部的这种场景便利,为已立案的仲裁案件开展调解提供了执法层面的助力。部分案件调解室邀请监察人员介入共同调解,当企业明晰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行政后果后,其往往愿意积极配合仲裁部门、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两年来,通过以上方式借力联动调解的案件占调解总量的24%。

一门两事无缝衔接 为调解奠基

在办事群众眼中,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劳动争议的处理部门,有的办事群众到了监察大队,才知道其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行政部门权责范围、需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如果办事群众在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被劳动仲裁职业“黑代理”或职业道德较差的律师拦截,经过煽动后案件的请求内容虚高、事实理由虚报,增加了处理时的复杂程度。此类案件,监察大队引导投诉人直接前往调解室,调解员可以对投诉人咨询、指导,完成立案工作。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方便办事群众的同时,又能简化案件,为后期的调解工作奠定信任基础、降低了调解难度。

今后,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以调解室为起点,打破各自为战的思想壁垒,继续探索破除受案范围所限的“大受理、大调解”工作模式,从根源上提高调解效能,促进劳动争议案前处理,为构建首都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贡献力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供图)

(责编:高星、鲍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