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020年04月24日18:22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池梦蕊)4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分类设定处罚标准。

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同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设立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信息。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即“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违反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违反本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池梦蕊、鲍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