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蕾)北京高院于21日线上召开的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化解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难题。同时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大力遏制恶意侵权。
《指导意见》共八章110条(含附则),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则按照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规定了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指导意见》对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和方法作出指引,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及法定赔偿四种基本赔偿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存在先后顺序,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赔偿计算方法。
“举证难”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成因之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其价值的个性化等因素,使得精准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非常困难。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未能科学、灵活地为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较多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指导意见》确立了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具体赔偿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不予认可时,举证责任则转移至被告。同时明确在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均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记者还注意到,《指导意见》探索性地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因素细化,以期能够更加规范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大力遏制恶意侵权,也要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