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本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其中,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据了解,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其中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宫产支付标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如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项目支付标准由270元提高到770元。
据悉,此次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照0.8%费率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了解,自2005年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目前本市已将全部用人单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制度全覆盖,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约116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