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北京:一处地址可登记多个市场主体

2020年04月14日08:56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一处地址可登记多个市场主体

  本报记者 张楠

  优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登记更加便利。由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擅自提高准入门槛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2月15日,本市在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延庆七个区率先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予以明确。

  其中,市场主体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审批通过。登记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进行审査。

  而一旦违诺,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则应依法承担责任。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等违诺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在登记住所以外场所经营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有条件的区可通过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住所使用证明申报材料无纸化。

  不得在登记注册环节增设审查条件。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同时,对于经区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支持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实际经营场所信息。如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又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的,应限期履行公示义务。对于逾期未公示或公示实际经营场所信息不真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查处。

  企业注销有“简易程序”

  为了破解企业“注销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可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

  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经公告且公告期20日届满后,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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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登记地默示为法律文书送达地

  本报讯(记者 张楠)法律文书即使未被接收,或被拒绝签收,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送达”。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提出,企业登记的住所为默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还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信息。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责编:鲍聪颖、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