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应该这样发

2020年03月07日15:32  来源:北京晚报
 
原标题:疫情期间工资应该这样发

  本报讯(记者刘苏雅)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受到了疫情的直接冲击。昨天上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对疫情期间企业、员工面临的劳动合同履行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提示。

  受疫情影响,工作如何进行、工资如何发放,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丰台法院民二庭庭长周海平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认定相对复杂,不仅要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还要考虑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情形、政府防疫政策措施、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状况等。

  疫情期间,员工上班的场所、方式都不同以往,如何考核出勤、加班、工作量等问题,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难题。周海平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旷工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也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保留好邮件、微信、通话记录等提供劳动的材料,就工作计划、进度等及时与企业沟通反馈。

  在丰台法院2017年审理的一起居家办公工资纠纷案件中,公司因办公地点未续租,安排某员工在家办公,后因称员工当月未提供劳动,未发放工资。法庭上,员工提交了部分钉钉日志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虽然记录不全,但法官认为,在家办公灵活性较强,公司也未明确考勤方式,故判决公司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工资。

  如果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仍应按劳动合同支付;超过一个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新约定标准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工资。即使劳动者未被安排工作,企业也需支付不低于本市工资最低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

  另外,在疫情期间,企业可能安排员工错时、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进行工作,这就涉及特殊工时制问题。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就此积极协商,尝试以休年假、调休等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果因疫情防控确需安排加班,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长,劳动者则应积极配合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

  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重,不得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周海平提醒,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责编:鲍聪颖、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