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4种情形可评"重度失能"

2020年02月17日14:35  来源:北京晚报
 
原标题:4种情形可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

  本报讯(记者金可)昨天,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明确,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要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急重症状态的老人暂不评估;长期保留胃管、尿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等4种情形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

  《工作指引》明确,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评估收费指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60至80元/人次,机构内评估40至50元/人次。每次评估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自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机构负担。其中,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由区民政局负担。本市同一家庭内有两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评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规定收取费用,其余人员的评估按“机构内评估”收取评估费,即40至50元/人次,不另加收其他收费项目。

  老年人可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提出评估申请。能力综合评估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提出,北京范围内按照实际居住地选择评估机构;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由区民政局委派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治疗的老年人的评估申请。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京籍居家老年人,应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津冀蒙(指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内入住的京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养老机构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自行选择评估机构。暂不接受长期在外省市(非津冀蒙地区)居住的老年人的评估申请。整个评估流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做好“预评估”,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

  处于医疗诊治过程中的老人则分几种情况:急重症状态的老人暂不评估,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还有4种情形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包括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至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意识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

(责编:孟竹、鲍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