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健勇)因认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进行了“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等虚假宣传,北京师范大学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该教育公司诉至法院。1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原告北师大诉称,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虚假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结业证书”等;且在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结业仪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修班”字样,系通过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余万元。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混淆行为,其与北师大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外招生举办培训班,该公司实际只举办一次培训班,并且已经按合同约定数额将培训费支付给北师大。该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师大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余万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