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AI換臉”軟件侵權案宣判
換臉模板不侵犯肖像權但侵害個人信息

本報訊(記者 徐慧瑤)兩名短視頻模特發現,其出鏡的多個短視頻在未經授權情況下被用於制作換臉模板,供用戶付費使用。北京互聯網法院昨天一審開庭宣判本市首例“AI換臉”軟件侵權案件,認定涉案行為雖不構成對兩案原告肖像權的侵犯,但侵害了兩案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廖女士和吳女士均是在全網擁有眾多粉絲的國風短視頻模特。二人發現,未經其授權同意,其出鏡的多段視頻被制作成一款換臉軟件中的模板。用戶使用該模板,便可生成與原視頻近似的換臉視頻。
兩案原告認為,相關軟件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其肖像權,還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權益,要求被告北京某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鏡的視頻,通過深度合成技術替換成他人面部,再上傳至涉案App作為模板供用戶使用。這一行為不構成肖像權侵權,但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被告公司最終被判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廖女士、吳女士精神損失各500元,賠償廖女士財產損失1500元、吳女士經濟損失1000元。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孫銘溪表示,盡管無法從最終展示給普通用戶的視頻中識別出具體人物身份,但在隱蔽的機器處理環節,被告已經獲取並處理了原告的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的人臉信息,構成了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的侵犯,因此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為何涉案行為不構成肖像權侵權?孫銘溪解釋,換臉模板視頻不具有肖像意義上的識別性。“如果侵權人直接使用包含個人面部形象的內容,公眾能夠一眼識別出視頻中人物,這顯然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然而,換臉軟件運營者主要關注的是視頻中的妝容造型等,用戶使用這類軟件的目的也並非扮演特定角色,而是追求美麗的妝容和造型,這與傳統意義上使用明星或名人肖像形象有著本質區別。”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原告拍攝此類視頻投入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包括妝容、發型、服飾、動作、燈光等,被換臉軟件“搭了便車”,相關權利人可基於勞動創造投入、競爭性利益等其他請求權基礎來維權。但原告沒有主張相關權益,法院隻能依據原告所主張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來進行案件處理。
這兩起合並審理的案件,是本市首例“AI換臉”軟件侵權案件。孫銘溪認為,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要准確劃分作品上的權利人、權利類型,以此來更好地規范授權行為,促進數據要素市場、新型文化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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