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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明年施行

2023年11月30日08:4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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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明年施行

  本報訊(記者 孫瑩)完善處罰案件辦理環節,規范調查檢查程序,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適用情形及內容……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北京市司法局對規定的修改新增內容進行解讀說明,該規定將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程序可操作性。

  據北京市司法局介紹,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全文共32條,其中對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一致性修改12條,回應執法實踐需要,細化完善5條、新增11條,這些修改完善新增內容主要包括七個方面:

  增加執法協助和行刑銜接要求。一是規定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協助請求,明確了書面協助請求的內容,並規定了被請求機關的協助義務。二是明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或職務違法的,行政機關應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並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於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向其移送的案件的處理要求。

  完善處罰案件辦理環節。一是明確立案標准,除當場作出處罰的外,符合有証據初步証明存在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可能給予行政處罰、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的條件,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二是新增結案環節,符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有關機關、案件終止調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以結案。

  規范調查檢查程序。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証件、說明來意和事由,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明確調查檢查措施,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採取進入與被調查或檢查對象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驗、檢測、監測,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查閱復制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要求提供資料或者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等措施。三是規范調查檢查文書,要求執法人員規范制作調查筆錄或者填寫行政檢查單,並交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對並簽名、蓋章。

  細化先行登記保存要求。一是增加緊急情況下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程序,要求執法人員應在先行登記保存后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立即解除。二是細化先行登記保存的實施要求,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全程錄音錄像,並明確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物品清單的要求。三是規定行政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要及時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措施保全証據,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相關處理決定。

  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一是對於因客觀原因導致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情況,規定中止案件調查的情形,包括涉及的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解釋或者確認以及不可抗力等。二是規定實施違法行為的公民已經死亡或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終止案件調查。三是規定因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案件辦理過程中,檢測、檢驗、檢疫、鑒定、評估、公告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適用情形及內容。一是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適用情形,包括違法行為輕微沒有危害后果、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有証據証明沒有主觀過錯,以及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等。二是規范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要求載明違法事實和証據,不予行政處罰的結論、理由和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增加科技執法內容。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發現違法線索、提示提醒違法行為、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同時針對相關數據安全對行政機關提出要求。

(責編:李博、鮑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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