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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規電動三四輪車明年起停駛 典型案例敲響警鐘

2023年04月20日16:11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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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0日電 (鮑聰穎 王岩)近年來,“老年代步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廣受消費者青睞,但絕大多數“老年代步車”都屬於典型的違規電動三、四輪車,為城市交通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據交管部門統計,2022年,北京共發生違規電動三、四輪車交通事故131起,死亡逾百人。

早在2021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委、市場監管局、商務局、城管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通告,禁止在北京市范圍內生產、銷售違規電動三、四輪車。對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4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再次強調,自2024年1月1日起,違規電動三、四輪車不得上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

過渡期即將結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審理的涉及“老年代步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發現這些案件存在駕駛人違法亂行、無照駕駛、傷亡率較高等特點。

案例一:駕駛老年代步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某甲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汽車行駛時,將行人某乙撞倒,造成某乙重傷二級,車輛受損。后某甲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后經交通隊認定,某甲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某乙為次要責任。某甲駕駛的四輪電動車經鑒定屬於機動車范疇。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故法院綜合全案情節,認定被告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准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其次,國標《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汽車是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由此可以明確,絕大多數的“老年代步車”屬於機動車范疇。在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駕駛機動車的相關准則及通行規定。若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酒后駕駛老年代步車,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甲醉酒無証駕駛無牌照老年代步車行駛至某飯店門口時,與乙停放在這裡的小型客車相撞,甲離開現場,后被查獲。交管部門認定,甲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甲的行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甲在事故發生后逃逸,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酌情從重處罰。鑒於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賠償事故受害人相關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情節,認定被告人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本案中,甲酒精檢測含量達到醉酒駕駛入刑標准,且駕駛的車輛被鑒定為機動車,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老年代步車”因目前無法登記上牌,也不需要取得相應駕駛資質,導致駕駛人錯誤地認為“老年代步車”不是機動車,酒后駕駛危害不大且不會被處罰,進而導致酒駕、醉駕的事故多發。

案例三:駕駛老年代步車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后個人應擔責

甲駕駛無號牌的老年代步車,違反信號燈指示由南向西行駛,乙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丙乘坐乙的車輛,兩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乙、丙受傷,丙經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交管部門認定甲負全部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應對丙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甲向丙賠償誤工費、醫療費、營養費、財產損失等合計37000余元。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因多數“老年代步車”屬於機動車范疇,且根據工信部《純電動車乘用車技術條件》規定,純電動車汽車最高車速不得低於80km/h,續航裡程不得低於80km,而目前“老年代步車”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因此無法注冊登記、申領號牌和購買交強險及其他機動車商業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由駕駛人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前,在城市路面行駛的絕大多數“老年代步車”屬於典型的非法生產、非法銷售、非法上路等“三非”產品。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出行,拒絕購買、駕駛或乘坐違規“老年代步車”。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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