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年涨幅拟不得高于5%
本报讯(记者 鹿杨)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出租房屋的租金,且年涨幅不能高于5%。
近年来,保障性租赁房因不设收入和户籍门槛,且租金相对市场出租房屋要低,受到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青睐。《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本市将在“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租金标准的确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其中,市场租金水平需要由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将项目分为住宅型、公寓型、宿舍型三类,结合同一项目房屋不同品质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这也意味着,同户型、面积相当的房屋,也将根据朝向、楼层、装修装饰、家具家电配备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定租。
此外,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折以下定价。
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如何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运营单位可动态调整租金,但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如需上调租金,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
未来,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费标准也需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项目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将收费标准以及分摊原则告知租客。增值服务由租客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并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规定,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应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市场租赁评估租金、拟定房屋平均租金等材料,由平台自动即时备案。如持有运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将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将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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