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出台
本报讯(记者 鹿杨)昨天,市住建委、市规自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从7月1日起执行。
随着北京城市更新建设的加快,一些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逐渐退出,在征收非住宅房屋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评估补偿政策依据不足、评估可比实例选择少、评估对象特殊情况多等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通知》,以更好更规范地推动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首先对非住宅房屋的用途进行了认定,明确非住宅房屋用途与本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相对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分类包括商业、办公、工业和公共服务四类,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应与之对应。二级分类也需对应,例如商业类土地用途二级类零售商业用地,对应的非住宅房屋用途为零售商业房屋。
在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对于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后业主如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依法按原用途评估。但如果房屋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则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特别补助。对于未登记的非住宅房屋,则应依据土地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进行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针对可比实例选择少的问题,《通知》也提出了解决办法。在土地重置成本评估选用可比实例时,应首先在同一行政区内选用。如无法满足,可适当扩大到同一圈层区域选用,如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平原新城地区等,还可以调整在相邻圈层区域选用。
记者注意到,针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通知》提出,具备存量非住宅房屋和安置房产权调换条件的行政区,可结合被征收人诉求,因地制宜统筹制定产权调换方案。
具体看,对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进行同用途房屋产权调换;对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给予货币补偿。经协商,也可按产权调换方案给予不同用途的其他存量非住宅房屋或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其中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符合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安置房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适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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