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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明年起停驶 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2023年04月20日16:11 |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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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鲍聪颖 王岩)近年来,“老年代步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广受消费者青睐,但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都属于典型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为城市交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据交管部门统计,2022年,北京共发生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131起,死亡逾百人。

早在2021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城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禁止在北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4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再次强调,自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过渡期即将结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审理的涉及“老年代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发现这些案件存在驾驶人违法乱行、无照驾驶、伤亡率较高等特点。

案例一:驾驶老年代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汽车行驶时,将行人某乙撞倒,造成某乙重伤二级,车辆受损。后某甲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交通队认定,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为次要责任。某甲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定被告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其次,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由此可以明确,绝大多数的“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的相关准则及通行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老年代步车行驶至某饭店门口时,与乙停放在这里的小型客车相撞,甲离开现场,后被查获。交管部门认定,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甲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事故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定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醉酒驾驶入刑标准,且驾驶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老年代步车”因目前无法登记上牌,也不需要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导致驾驶人错误地认为“老年代步车”不是机动车,酒后驾驶危害不大且不会被处罚,进而导致酒驾、醉驾的事故多发。

案例三:驾驶老年代步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后个人应担责

甲驾驶无号牌的老年代步车,违反信号灯指示由南向西行驶,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丙乘坐乙的车辆,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乙、丙受伤,丙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管部门认定甲负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对丙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甲向丙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合计37000余元。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根据工信部《纯电动车乘用车技术条件》规定,纯电动车汽车最高车速不得低于80km/h,续航里程不得低于80km,而目前“老年代步车”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因此无法注册登记、申领号牌和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驾驶人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前,在城市路面行驶的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典型的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等“三非”产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拒绝购买、驾驶或乘坐违规“老年代步车”。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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