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律顾问权威解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涉法问题(三)

2020年02月09日20:26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一些不准确的信息和谣言时有出现,为防疫抗疫工作带来困扰。西城区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顾问团为大家解读疫情防控期间因编造、传播谣言,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编造、传播谣言型

案例一

1月25日晚7时,胡某,将相邻镇政府发布的疫情情况修改编撰成本镇有6例确诊病例,并于1月26日进行封路的虚假疫情信息,发布在其家族群里(群内26人)。家人看后转发至邻居群(群内181人)。而邻居们又把这条消息转发,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后虽证实该信息为谣言,但已经在本乡镇流传,造成非常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恶作剧型

案例二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张某与妻子发生争吵后离开家,随后给妻子发短信说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已经确诊,要自行隔离,随后关机。妻子到处找不到张某,因为此前张某从武汉出差回来,便信以为真,在张某单位工作群里发送寻人消息,引起恐慌,造成了非常大的不良影响,后妻子报警,最后警察找到张某,确定张某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和妻子的恶作剧。

案例分析

案例1、案例2、案例3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将会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度紧张型

案例四

小区居民甲有湖北停留史,后回到家中,已经完成报备、采取自行隔离措施。同小区居民乙得知此事后,在小区内通过拉横幅、在小区居民群里发信息等方式进行夸大传播,鼓动大家警告甲如果出门就打断腿。致使本小区居民产生恐慌心态,各种谩骂不断,给甲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让甲产生极度悲观情绪。

案例分析

案例中居民乙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责编:鲍聪颖、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