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场监管局严查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六家药店被罚

2020年01月30日19:51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30日电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以保障辖区市场稳定有序为目标,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将疫情防控检查目标锁定在三类经营者身上:辖区内药房、商场、超市等从事销售口罩、消毒液、温度计、防护服、防护眼罩等防疫用品、相关医疗器械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等销售活禽、野生动物的经营者,各类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日前,记者从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拟对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六家药店存在的未明码标价及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北京东升天保堂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十里河店、北京百好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分店、北京华辰康泰医药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均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分别对当事人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在监管部门多次进行市场价格提示的情况下,有经营者依然对法律约束置若罔闻,性质就显得特别恶劣。此次做出行政处罚,也是向其他经营者发出警告,希望企业切实履行起自身的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这也算是为疫情防控作了贡献。”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刘立新介绍。

此外,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北京东方康盛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乐民新农超商贸中心朝阳分部、北京优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标识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该局拟分别顶格处以5000元罚款,并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据了解,不明码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根据该法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防疫用品时,如果发现经营者未标明价格,也可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刘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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