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擬實行養犬電子標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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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北京7月30日電 (記者池夢蕊)7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圍繞強化養犬人法律責任、調整管理區劃設、完善電子標識管理、細化公共場所攜犬規范等作出修改。
記者了解到,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了養犬人的責任意識,明確了飼養犬隻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后果。養犬人虐待、遺棄犬隻,或者養犬多次擾民且經勸阻制止拒不改正的,五年內不得飼養犬隻。同時,草案擬規定,若養犬人虐待犬隻致殘致死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犬隻傷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終身不得飼養犬隻。
條例草案取消了原規定中“城六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為一般管理區”的劃分方式,改為授權市、區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禁止養犬或者禁止遛犬范圍。
在禁養犬種方面,條例草案明確北京市禁止個人飼養、銷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取消了禁止飼養大型犬的一般性規定,同時為大型犬設定了更為嚴格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攜犬出戶時應佩戴嘴套、確保一人一犬,攜犬乘電梯時應當主動避讓他人並避免同乘等。
條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實行養犬電子標識管理制度。養犬人完成犬隻狂犬病免疫后,應到公安機關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免費植入電子標識,取得犬隻個體唯一識別編碼。
犬隻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攜犬到依法公布的犬隻狂犬病免疫接種點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疫苗並領取犬隻免疫証明。完成電子標識植入或者核驗電子標識信息之日起30日內,養犬人應憑免疫証明和犬隻個體唯一識別編碼,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
對於在外地飼養、需在京飼養超過30日的犬隻,草案要求核驗狂犬病疫苗接種和電子標識植入情況﹔未接種疫苗或者未植入電子標識的,應及時補種、補植。電子標識損毀或者失效的,也應及時補植。
此外,條例草案對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調整。一方面,明確禁止攜犬進入黨政機關、學校、醫院、歷史名園、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餐廳食堂等場所。另一方面,對市場、商場、商業街區、旅館、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不再簡單授權管理者或經營者自行決定,而是設計了“備案制”管理路徑:符合條件的場所,經申請備案后可允許攜犬進入。允許攜犬進入的場所應確定犬隻活動的區域、時間和方式,在入口設置明顯標識,落實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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