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個醫美廣告專項合規指引發布 禁止用患者形象前后對比展示診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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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不得制造容貌焦慮,不得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評價做不當關聯,同時禁止使用患者名義或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日前發布《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醫療美容行業廣告宣傳合規指引》,這也是全市首個醫療美容廣告專項合規指引。
近年來,隨著醫療美容服務市場快速發展,互聯網醫美宣傳業態不斷興起,醫美機構數量持續增長。但與此同時,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部分機構存在未經審查發布廣告、虛假夸大宣傳、制造容貌焦慮、違規使用代言人、收費不透明、退費難等突出問題,消費者投訴舉報居高不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
此次發布的《指引》,列出一系列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時,不得出現的情形。不得虛假宣傳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不得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等信息作証明材料﹔不得以“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虛構優惠進行誘導﹔不得虛構事實,對醫療機構隸屬關系、醫療機構評級、中醫師承、關鍵性診療技術等影響消費者、患者就醫選擇的重要信息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表述。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時,不得宣揚容貌焦慮,將容貌與面相、風水、宿命等迷信活動做不當關聯,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挑戰公序良俗、煽動過度消費等。
不得以公益廣告或其他活動,如介紹健康與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時,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及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証等﹔有關內容不得涉及治療癌症、青少年近視防控或其他重大疑難疾病。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時,禁止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証明﹔禁止利用“推薦官”“體驗官”等廣告代言人為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做推薦、証明。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禁止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互聯網媒介上發布醫療美容廣告。(記者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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