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部門聯合發布《辦法》 嚴格監管中小學校園餐
人民網北京9月10日電 9月9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5部門發布《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辦法》,明確中小學要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建立學生帶量食譜制定與公示制度。
各校將邀請師生、家長與食堂專員等共同成立膳食委員會,確定學生伙食收費標准、配餐食譜、採購招標等。
學生自願在校就餐 食堂要堅持公益性原則
《辦法》明確,中小學食堂無論是自主經營還是委托經營都要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應當採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在校學生規模較大、就餐學生較多、自主經營確有困難或不具備自營能力的學校,報區教委審核同意后,採取委托經營方式提供供餐服務。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由校外供餐企業供餐。
《辦法》還規定,學生在校就餐堅持自願選擇原則。學校應當充分尊重學生就餐意願,由學生家長自願委托所在學校辦理校外供餐相關事宜,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學生訂購。校外供餐堅持質量管理原則,供餐企業應從學生健康成長出發,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發育需求和季節特點,不斷健全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為學生提供品種多樣、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營養豐富的飯菜。
食堂飯菜一律明碼標價 合理確定配餐方案
《辦法》中提到,中小學應充分征求學生家長或膳食委員會意見,建立餐飲定價機制,合理確定伙食費標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
各校將建立以師生、家長代表為主,學校領導、食堂管理人員、營養專業人員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負責確定學生伙食收費標准、配餐食譜、採購招標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員會成員人數原則上不少於11人,其中學生和家長代表比例不低於60%。膳食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每屆任期一學年,並報區教委主管部門留存備查。
教育行政部門將加強與公安、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強對食堂財務的審計,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校領導應當陪餐 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辦法》中還明確,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領導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應當陪餐。陪餐人員要輪流選擇不同的班級進行陪餐,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及時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餐食質量、數量、溫度、衛生、餐飲浪費等問題,並做好陪餐記錄。陪餐人員餐費應與學生餐費標准一致,費用自理。
學校應當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即負責食品安全副校長,以及專(兼)職食品安全員和營養專業人員,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責任,指導校外供餐企業優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帶量食譜。
各校還將建立並落實信息公開公示制度,通過校園網、微信公眾號、家長微信群、校內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公開校外供餐企業名稱、供餐合同、餐費標准、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來源、營養素供給量等基本信息,主動接受家長、師生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學校還可設立家長開放日,對校外供餐實施有效監督。
新修訂的《辦法》對學生營養健康提出了要求。《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在學生營養健康管理方面的責任,要求學校建立營養健康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培訓和考核、營養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飪、供餐及服務評價等職責﹔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人員,制定營養配餐計劃、帶量食譜及營養標識等﹔明確了學校食堂應在校園營養師指導下,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制定品種多樣、數量充足、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每周帶量食譜並提前公布﹔將營養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內容﹔規定了校外供餐企業要制定合理膳食營養配餐計劃,根據食物品種、季節特點和飲食習慣等因素,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和身體活動水平配餐,並配合學校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和干預,提供個性化營養配餐。
據悉,修訂起草《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方案(2020—2022年)》《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全面加強學校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統籌做好學校后勤安全管理與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在校就餐質量提升三年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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