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個勞動爭議疑難問題有了明確答案
僅憑電子打卡記錄難以認定加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近日印發,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近百個疑難問題作出解答。其中有一些問題非常典型。
在校生實習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解答》指出: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
到底什麼情況算加班?
《解答》對勞動者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認定問題作出詳細解釋。經雙方確認的考勤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實的依據。勞動者未能提供加班事實的依據,僅憑電子打卡記錄要求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情形,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計算帶薪年休假的時間?
《解答》明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對於參加工作第1年的時間的“累計”,應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規定執行。
“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后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此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社保費用可否折算成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給勞動者上社保,而是把社保費用折算成工資發放,一些勞動者也樂於接受。這種做法存在巨大風險。
《解答》明確,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勞動者主張未辦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可以從賠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本報記者 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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