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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7月起實施,對消費熱點問題作出新規范

直播帶貨須說清“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2024年04月10日09:01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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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娜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並將於7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等熱點問題做出規范。昨天,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具有重要裡程碑意義。

明確直播帶貨“人人有責”

“近五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范還不平衡。”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針對直播帶貨的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條例》作出了新的規范。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況旭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時,直播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后體驗。

在規范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范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確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首次規范“大數據殺熟”問題

虛假營銷、“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這些是伴隨平台經濟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新問題。去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佔全部訴求的56%,成為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軍介紹,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條例》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一是禁止“刷單炒信”,二是禁止“強制搭售”,三是禁止“大數據殺熟”,四是規范“自動續費”,五是保障“無理由退貨”。

其中,在禁止“大數據殺熟”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准。這也是我國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范。

在規范“自動續費”方面,柳軍表示,現在網站和App的各種付費會員越來越多,有的首月優惠、次月高價,有的默認勾選、擅自扣款,還有的跳轉了五六步都沒法取消,讓消費者防不勝防。《條例》規定,相關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分兩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賦予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況旭介紹,規范預付式消費也是此次《條例》立法的一個重點,主要從設立書面合同、強化按約履行、明確事中告知三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其中在設立書面合同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証難度。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此外,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的,《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需要強調的是,《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責編:董兆瑞、鮑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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