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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二審 科技項目申報不得將職稱論文等作為限制條件

2023年11月23日09:11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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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科技項目申報不得將職稱論文等作為限制條件

  本報記者 武紅利

  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新增對科技服務業的支持、強化基礎學科人才培養等內容,並持續完善創新生態環境建設,明確科技項目申報不得將職稱、論文、獎項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支持企業設立內部科研機構

  草案一審稿突出體現了對各類創新主體的賦權激勵。這一特點,在二審稿中得到進一步加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孟繁華介紹,有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強化對企業創新發展體制機制的改革創新,加大對各創新主體支持力度。

  吸納意見,二審稿強化了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明確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行業共性技術研發,帶動產業創新能力提升﹔聯合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基礎前沿技術等聯合攻關。並提出,相關部門應支持企業設立內部科研機構,推動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創新資源,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資助、科技創新券等支持政策。

  對科技服務業的支持首次被寫入草案中。二審稿明確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在科技成果篩選、市場化評估、融資服務、成果推介等方面發揮作用﹔促進科技服務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推行代表性成果職稱評審制度

  更好支持創新人才發展是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孟繁華說,根據各方面意見,二審稿補充完善了基礎學科人才培養、科技人員分類評價等內容。其中,新增了“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基礎學科人才培養”等。並提出,健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體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職稱評審制度,明確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單位可由主要負責人推薦技術專家破格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為了更好引才留才,二審稿還就進一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等內容作出重點研究,提出,根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建立健全符合建設需要的人才引進、落戶相關制度措施。此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設置特設崗位,聘用急需緊缺科技創新人才,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人才在薪酬激勵方面的保障得到進一步完善。二審稿提出,建立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明確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所需支出不受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擴大科研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

  科研經費管理使用問題一直備受科研人員關注。回應關切,二審稿重點對科技項目統籌管理進行完善,提出,推行經費包干制、預算加負面清單等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完善科研經費跨境使用和管理機制。並明確,項目申報不得將職稱、論文、獎項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有意見提出,北京作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際交往中心,有必要推動兩個中心的聯動建設。對此,二審稿在制度設計上更加突出國際化的制度供給,增加推進開放科學等內容,明確要推動國際科研學術資源開放共享,完善創新主體訪問國際學術前沿網站的安全保障服務,支持在京創辦國際科技期刊,鼓勵創新主體與國際學術期刊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加大與國際科技組織開放合作,支持組織和個人在京發起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者與科技創新相關的國際產業與標准組織,建設國際科技組織總部集聚區。

(責編:池夢蕊、鮑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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