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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人、新市民等重點人群 《北京保險業十大調解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10月12日16:47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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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12日電 (記者鮑聰穎)“近年來,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組織引導行業不斷提高調處工作質效。2020年以來,受理、處理各渠道調解申請1.7萬余件,並組織行業專家撰寫北京保險業合同糾紛調解典型案例270余個,其中有4個連續4年入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多元調解十大典型案例。”10月11日下午,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發布“北京保險業10大調解典型案例”。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張阿玲表示,希望通過這10個典型案例的發布,能夠讓消費者了解投保、理賠注意事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據介紹,這10個案例具有以下3個特點:一是聚焦老年人、新市民、農業工作者等重點人群,就如何購買保險產品進行定向提示,助力提升消費者保險服務體驗感﹔二是兼具多樣性與針對性,案例類型囊括人身險與財產險,涉及銷售、承保、保全、理賠和投訴糾紛化解等多個環節,基本覆蓋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個方面﹔三是具有教育提示與參考借鑒作用,保險案例主要涉及因保單信息變更、保險條款理解、保險責任認定、理賠材料遞交等易引發糾紛的常見問題。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示廣大消費者:一是在購買保險前和投保時應看清保險責任,做到自主選擇、審慎投保,投保過程中對保險產品所有相關重要文件進行認真閱讀、如實告知,並親自簽字確認,如有問題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咨詢,減少糾紛發生幾率﹔二是保險合同中涉及的相關人如發生離異、身故等重大變故時請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投、被保險人聯系方式、職業類別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時請主動聯系保險公司變更,以免權益受到損失﹔三是出險以后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問清理賠流程和所需材料,及時辦理理賠手續,避免產生糾紛﹔四是如遇保險合同糾紛,可通過與保險機構友好協商、申請行業調解、申請仲裁或訴訟等正規渠道及方式妥善解決。

附:北京保險業十大調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滿期保險金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領取

典型意義:滿期保險金是指在保險期限屆滿時,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由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其合法受益人的一筆金錢。通常,保險合同會規定,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間屆滿,合同終止,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支付滿期保險金。

案情簡介:劉某為其兒子小劉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當保險合同滿期時,劉某因為認為兒子小劉長期在國外居住,未能盡到贍養義務,因此委托其女兒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以劉某的女兒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引發了一場爭議。

調解經過及結果: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不僅仔細聽取了劉某的抱怨,還詳細解釋了保險合同中有關滿期保險金的條款。此外,調解員還從親情的角度勸解劉某,最終,劉某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通過調解員的協調,劉某兒子小劉同意授權由其父親代為領取保險金,雙方協商一致,成功解決了爭端。

案例提示:一是在購買保險時,應根據個人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二是通常情況下,生存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因此,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需要謹慎確定被保險人。三是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必須具有與被保險人相關的保險利益。這意味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認可的利益。

案例二 消費者應正確理解法定受益人的含義

典型意義: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選擇非常重要。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可以選擇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是指在投保時未被特別指定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保險金﹔而指定受益人則是由投保人在投保時明確指定的個人或機構,保險金將直接支付給指定受益人。

案情簡介:王某為丈夫郭某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身故受益人約定為法定受益人。然而,雙方離婚后王某未及時變更保單信息。兩年后,郭某因病身故,其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王某得知后,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50%的理賠款,保險公司以其不是法定受益人為由拒絕支付,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王某解釋了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區別,並提醒她在離婚后及時變更保險合同信息的重要性。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王某與郭某的女兒有權獲得1/3的理賠款。經過耐心的解釋和協商,王某最終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成功解決了爭端。

案例提示:一是投保人在購買人身保險時應了解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區別,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選擇。二是如果需要變更受益人,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獲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三是保險法規定了受益人的權利和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了解並合法行使受益權。

案例三 員工崗位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典型意義:團體保險中,員工的職業類別與相關的風險等級直接相關。保險公司會根據職業風險等級確定不同的保費標准和保險責任。然而,一些企業在員工崗位發生變化時,往往忽略了通知保險公司的重要性,可能導致保險糾紛的發生。

案情簡介:某工廠為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合計保額100萬元。投保時,員工清單中記錄著員工李某為辦公室后勤人員。投保后,工廠調整了李某的工作崗位,安排其從事水泥攪拌工作。在使用加工機器時,李某受傷,導致身體殘疾。工廠隨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以工廠未及時通知崗位變更為由拒絕了理賠請求,雙方因此發生了爭議。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工廠負責人指出了員工崗位變更可能導致的職業風險增加,強調了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重要性。工廠負責人也意識到了工作上的失誤,並認可了保險公司提出的合理解決方案。最終,雙方經過調解達成一致,成功解決了爭議。

案例提示:一是企業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員工的職業類別和工作崗位,以履行投保人的義務。二是如果員工的崗位發生變化,企業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確保保險合同信息的准確性。三是及時變更相關信息對於避免糾紛的發生非常重要,企業應高度重視這一環節。

案例四 涉及傷殘的案件應根據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理賠

典型意義:在意外保險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了對於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的理賠標准,特別是關於殘疾保險金的給付標准。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進行理賠。

基本案情:張某購買了一份意外險,期間因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故后,他被司法鑒定所評定為九級傷殘,根據合同約定,他向保險公司申請了殘疾保險金。然而,因雙方對殘疾保險金的給付標准存在分歧,導致了糾紛的產生。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仔細研究了張某的傷情報告,並向他解釋了《人身保險殘疾評定標准》作為合同明確約定的內容。調解員指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標准計算並給付殘疾保險金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的。最終,在調解員的協助下,雙方達成一致,成功解決了爭議。

案例提示:一是在購買保險前,消費者應該仔細了解保險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特別是涉及理賠標准的部分。如果有疑問或異議,應在合同簽訂前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和解釋。二是意外保險合同通常會涵蓋復雜的專業性條款,因此保持與保險公司的溝通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在需要時能夠獲得合理的理賠。

案例五 購買保險時應親自辦理投保手續

典型意義: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案情簡介:2012年,周某購買了一份終身壽險,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然而,在2022年,周某聲稱保險合同無效,原因是他主張在投保過程中存在代填寫投保單的情況,並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保險公司核查后,未能確認周某所述屬實,因此無法滿足他的訴求,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周某指出,在其投保后的十年間,其按時交納每期保險費,在這期間有足夠時間了解保險合同內容或是提出質疑,故此調解員建議周某理性看待保險合同。最終雙方經過調解達成了一致,糾紛得以解決。

案例提示:一是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消費者應按照投保單的要求親自填寫並簽字,以確保投保信息的准確性和法律效力。二是投保人應當充分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尤其是有關如實告知義務的部分。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重要義務之一,其履行與投保單上填寫的內容密切相關。三是如果投保人有疑問,應在購買前與保險公司進行充分溝通,以明確保險合同的條款和內容。

案例六 車輛出險應及時報案申請理賠

典型意義:《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案情簡介:某出租車公司為其名下車輛投保了車險。保險期內,出租車司機張某駕駛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出租車公司自行墊付了事故車輛的維修費用,由於某些原因,出租車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一年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事故車輛已經修復,但交通事故証明、維修清單等理賠材料已有丟失,導致保險公司與出租車公司就理賠事項存在分歧,由此產生糾紛。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根據雙方提交的証據資料,對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車與當事對方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逐一核對確認,最終在調解員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了一致,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

案例提示:一是駕駛車輛出現保險事故后,應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以便啟動理賠流程。二是需要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証明、事故現場照片、車輛損失照片等証據資料,以備后期需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七 車險理賠中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費用屬於可賠付范圍

典型意義:據商業車險示范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在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后,當事人或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施救處理方案。

案情簡介:賈某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發生追尾事故后向保險公司報案,隨即自行將車輛從外地拖回北京維修,在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雙方因施救方式的合理性存在分歧,反復協商未果,由此產生糾紛。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賈某指出,車輛出險后已無法正常行駛,採取施救措施是必要的,根據實際情況,事故發生地的維修機構有能力維修出險車輛,如就近維修,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將承擔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費用。在調解員的耐心解釋下,賈某最終採納了調解員的意見,與保險公司協商達成了一致,糾紛得到了解決。

案例提示:一是雖然保險理賠遵循損失補償原則,但並不等同於簡單的“拿著發票找保險公司報銷”。二是這個案例提醒消費者,應理性看待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車輛事故后,應就理賠相關事項與保險公司共同協商,確定合理的施救處理方案,確保權益得到維護。

案例八 保單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典型意義:隨著電商的發展,廣大快遞員每天奔波在城市鄉村的大街小巷,保險公司推出的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能夠為他們在日常駕駛電動車送貨途中所遇到的風險提供保險保障。

案情簡介:某快遞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快遞員曾某駕駛電動車送貨途中,撞到了路邊停放的小轎車。出險以后,該快遞公司先行墊付了小轎車的維修費,隨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快遞員曾某的名字與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快遞員信息不符為由拒賠,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當事雙方指出,快遞公司提供的考勤可以証明曾某是快遞公司員工,交通事故証明和小轎車維修清單能夠証明事故的真實性和車輛的損失情況,但快遞企業未能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交快遞員信息變更申請確實存在一定過失,最終雙方採納了調解員的建議,協商達成了一致,糾紛得以解決。

案例提示:一是在購買保險產品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關注保險責任和免責事項。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是非常重要的。二是保險合同中的信息,如人員信息、聯系方式等,如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三是保留所有與保險事故相關的記錄和証據,包括事故報告、維修清單等。這些文件可以在理賠時提供重要的支持。

案例九 私下協商應謹慎,理賠項目須確認

典型意義:隨著公眾責任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其保障作用逐步顯現,社會公眾在各類公開場所,參加展覽、表演、促銷等活動時,公眾責任保險能夠為每位到場參加活動的人員提供保險保障。

案情簡介:某商務會館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消費者劉某在該會館內意外摔傷,導致骨折住院。傷者劉某治療康復后,該商務會館私下與傷者劉某進行了協商,並支付了賠償金。隨后該商務會館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因雙方對理賠金額存在爭議,由此產生糾紛。

調解經過及結果: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通過逐一核對賠償內容、費用發票等項目,指出其中部分票據無法証明與劉某此次事故導致的傷情相關。通過調解員講解分析,該商務會館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最終,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糾紛得以解決。

案例提示:一是出現保險事故后,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遵循保險合同中的理賠程序。不要輕易選擇私下協商,以免引發后續的爭議。二是在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時,應確保理賠項目和費用與事故相關,避免未能提供相關証據而引發爭議。

案例十 種植險理賠需根據受損作物生長情況確定損失

典型意義: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助於農業生產者減少自然災害和其他風險帶來的損失。

基本案情:某農業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果種植險,保險合同條款中對水果的受損程度與賠償計算比例的對應關系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約定。在承保當年的7月中,該農業公司種植的上千畝水果遭受了冰雹災害,隨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因雙方對定損結果及理賠金額存在分歧,由此產生糾紛。

調解經過及結果: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調取了承保、查勘、理賠的相關資料,並征詢了農業專家的意見。隨后調解員從專業角度為某農業公司講解了受損水果的生長周期以及未來恢復趨勢預期,幫助該公司分析了其要求推定全損的合理性。最終,當事雙方經調解達成了一致,糾紛得到了解決。

案例提示:一是在農業保險中,受損的作物可能仍會在后續生長季節恢復,不一定會全部損失。因此,種植險理賠中,需要根據受損作物的生長情況和實際損失情況來確定理賠金額,以確保合理的賠償。二是如果發生理賠分歧,建議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一起參考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實際損失情況,以達成公平和合理的解決方案。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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