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人民網北京3月31日電 (李博)3月31日起,《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將作為今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的依據。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制定該《辦法》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具體舉措,是對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政策的重大調整。《辦法》施行后將有助於全市統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准,規范征收程序,屆時已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辦法》以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為中心,共七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補償、非住宅房屋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
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辦法》廢止了房屋拆遷許可証制度,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改為“搬遷”﹔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納入征收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實現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擬制定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並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並進行公告,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
《辦法》調整了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辦法,將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的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調整為按照項目所在區片住宅類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准地價地面單價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定了補助和獎勵費用的主要科目和總額上限,解決全市“補助獎勵科目”不統一的問題。
《辦法》明確了可以認定為房屋安置對象的四種情形和不予認定的五種情形。規定了認定的程序,由鄉鎮(街道)會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等聯合初步認定,並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採取備案方式予以認定。
《辦法》明確,征收農村村民宅基地房屋的,採取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強化以房屋安置方式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現房,安置房源為期房的,盡量縮短安置周期。
《辦法》還明確,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補償標准,本著“限高、擴中、托底”的原則,確定安置房安置面積。宅基地面積超過補償控制標准的部分,隻給予貨幣補償﹔對宅基地面積低於宅基地審批最低標准的,置換安置房面積按照最低標准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實施規劃、維護公平的原則,考慮原地回遷和異地搬遷的區域差異研究制定。該辦法施行后,被征收人的補償與原來基本一致。
《辦法》增加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內容。明確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市級部門及區政府行使政務監督權力,市級部門對區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業務監督。規定了相關工作人員、被征收人的違法情形,明確了處罰及責任追究條款。
據悉,《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市民可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或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網站“政民互動—民意征集”欄目反饋意見。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后,將進一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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