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增加携犬入园规定
人民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池梦蕊)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对公园管理单位职责、增加携犬入园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其中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其他类型的公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携犬人需承担入园期间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携犬入园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对携犬入园进行规范。
对此,二审稿特别对犬只入园的条件和需遵守的规范进行了系统规定。二审稿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任何公园,同时,为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与环境,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除上述基本禁入原则的规定外,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时段。允许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携犬入园管理规定,并在入口处公示;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禁止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处设置禁入标志或者标识。
携犬入园的,携犬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规定,承担携犬入园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携犬入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审稿还规定,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提供餐饮、便利零售、旅游纪念品售卖、观光游览车乘坐、自行车租赁等配套服务,满足群众游园需求。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园举办演出、展览、体育赛事、庙会等活动,鼓励公园发展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支持开发特色服务项目和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开放草坪、林下空间、滨水空间等区域,以满足游客搭建帐篷、运动健身等需求。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11月26日至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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