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修改消防条例 提升超大型城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水平
人民网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池梦蕊)9月26日,《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近年来,超大型城市特有的消防安全隐患不断凸显,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高危领域火灾扑救难、疏散难,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面广量大等问题,亟须作出规范。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将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升北京消防工作法治化水平。修正草案共39条,对条例现有体例结构未作调整,主要涉及条款的增加、修改和删除。
修正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居住区的指定区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对于在禁止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修正草案还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建筑和单位的防范措施进一步细化。提出高层建筑应当加强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带水运行测试;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商业综合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养老和福利机构的居室等重点部位,应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保证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同时设置避难间,并为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配备呼吸面罩、担架、轮椅等辅助疏散设备。
保证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或者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设置两部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按照标准可以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安全出口的,应当依托外窗、阳台等设置相对独立的逃生口。
此外,修正草案提出,北京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政务服务、火灾防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装备物资保障等消防工作应用体系,提升超大型城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水平。
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设施、实时传输监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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