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部门联合发布《办法》 严格监管中小学校园餐
人民网北京9月10日电 9月9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
各校将邀请师生、家长与食堂专员等共同成立膳食委员会,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等。
学生自愿在校就餐 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办法》明确,中小学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办法》还规定,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 合理确定配餐方案
《办法》中提到,中小学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各校将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食堂财务的审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校领导应当陪餐 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办法》中还明确,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领导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自理。
学校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即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以及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和营养专业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指导校外供餐企业优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各校还将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来源、营养素供给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家长开放日,对校外供餐实施有效监督。
新修订的《办法》对学生营养健康提出了要求。《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在学生营养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要求学校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及服务评价等职责;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制定营养配餐计划、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等;明确了学校食堂应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规定了校外供餐企业要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并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据悉,修订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统筹做好学校后勤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就餐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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