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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六类公共场所应设置外语标识 标识中不单独使用外语

2021年09月23日17:16 |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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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 (池梦蕊)9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同时,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等六大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外语标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咨询窗口等

《条例(草案)》提出,市政府建设集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语版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公布信息译本或者建立外语版网站。

同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智能翻译辅助设备,提供相关服务。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热线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政府外事等部门会同热线工作机构为开展热线翻译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 发布外语导医信息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比如规定在北京举行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活动期间,宣传、政府外事、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政府外事、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外语版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提供有关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

《条例(草案)》还提出,市卫生健康部门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发布外语导医信息,完善预约挂号和就医诊疗服务机制,为就医提供便利。

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条例(草案)》固化和提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规范。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设置、使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此外,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通常的外语使用习惯、国际惯例。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应当与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责编:孟竹、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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