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设置为30天。本周三至周五,北京市民政局举办京津冀婚姻登记工作培训班,围绕新规实施后如何完善婚姻登记程序等问题展开培训。
《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从明年起,离婚登记将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根据相关调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本次调整还提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适应调整后对婚姻登记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市民政局举办京津冀婚姻登记工作培训班。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正式写入法条,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和合法权益,并非限制婚姻自由。对于离婚证“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此前的相关规定也要求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离婚不是一个人的事,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因此申请离婚证时双方必须到场。”
如果有家暴情形,离婚冷静期是否会不利于被家暴的一方?昨天(4日),民政部对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杨宗涛表示,按照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由于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置意见还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在离婚申请阶段可不提交离婚协议,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