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20年07月28日18:38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28日电(池梦蕊)7月28日上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将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确立党委统一领导的工作原则和指挥体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任何人发现隐患可拨12345报告、可举报不履职情况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毒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不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举报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政府可采取14项应对措施可停工、停业、停课

《条例(草案)》系统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成功经验,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四方主体的具体责任。

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一)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集中观察场所等;

(三)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五)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七)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八)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九)经综合评估,明确并适时调整相关区域的风险等级;

(十)严格本市人员出入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十一)宣传卫生应急知识,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

(十二)临时调整有关部门职责;

(十三)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工作资金需求;

(十四)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故意传谣、拒绝隔离或将受罚甚至追究刑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市还将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责编:池梦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