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立法保障医院安全 对暴力伤医“零容忍”

2020年03月26日15:21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池梦蕊)为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一审。

全文共三十二条,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提出,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医院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联动处置。

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管理规定(草案)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警务室有四项职责,即指导、检查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规定(草案)》提出,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对于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安检制度 发现携带管制器具等应立即报警

《规定(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回避诊疗

《规定(草案)》提出,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

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此外,管理规定(草案)还要求医院对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

(责编:池梦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