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一审 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提速”

2020年02月26日12:44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池梦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2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北京市《条例》起草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世界眼光、国际一流、首都特色、高点定位,体现首善标准和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突出4点北京特色。一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区域通办、标准统一、资质互认。二是围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三是围绕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建设市、区、街道政务服务体系。四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条例(草案)》共六章77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

关键词1:市场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全过程中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发展空间。《条例(草案)》以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境为出发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企业开办不超过1个工作日

针对市场准入问题,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本市产业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明确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首贷续贷服务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等提供金融服务,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词2:政务服务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任务,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条例(草案)》突出政务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便民、高效"的服务模式。

行政审将推行"告知承诺制"

针对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的问题,本市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企业自主决策、行为自律。规定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模糊性兜底条款全部取消

针对政务服务标准不一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办理条件不得包含"其他"等模糊性兜底要求;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推行政务服务"一门办理" "一网办理"

针对政务服务便利性不足的问题,明确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周末服务、延时服务等。

针对网上办事不便、办事不深的问题,明确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12345热线受理企业咨询投诉举报

针对政企沟通渠道少的问题,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以12345热线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关键词3:监管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是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规范执法:实行统一行政检查单

针对执法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明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明确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规范联合检查,规定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针对鼓励企业创新的问题,明确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鼓励开展“信用修复”

针对信用监管标准不一、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的问题,明确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关键词4: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法治保障,将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贯彻到政策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条例(草案)》着力健全长效的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确保改革的稳定性、延续性、可预期性。

影响公平竞争 企业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针对有的政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针对政策制定不听取企业意见的问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同时提出,针对政策预期性不够、不给市场主体留出调整期的问题,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责编:池梦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