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一揽子政策兼顾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疫情防控

2020年02月07日17:00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人民网记者鲍聪颖 摄

人民网北京2月7日电(记者 鲍聪颖) 今天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以及《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此外,还可能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文件,比如,《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北京市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迅速行动,依法履职,按照《公告》要求,针对疫情依法依规采取甲类传染病的各类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针对疫情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等;必要时,可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等。总之,针对甲类传染病可以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均可以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

随着疫情的发展,针对新出现的情况, 1月27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就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比如,商场超市、公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比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等)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分类防控措施。

出台一揽子政策兼顾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疫情防控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如何既兼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确保疫情防控需要?1月31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对2月9日前北京市各类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提出分类指导意见;2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对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提出19条措施;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提出16条工作措施。

此外,北京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也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落实、细化防控举措,包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会同市教委制定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委制定的《关于延迟恢复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等。

筑牢社会共治防线 打好全民战“疫”

“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只是政府、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是责任人,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李富莹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57条和第67条亦规定,个人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拒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等特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一些关于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性规定,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一体执行。“希望广大市民增强法治意识,践行守法从我做起,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理念,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筑牢疫情防控的社会共治防线。”

(责编:孟竹、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