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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兩部門解讀——

北京明確可上路非機動車類型 駕乘電動自行車須佩戴頭盔

2026年01月07日16:02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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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7日電 (記者董兆瑞)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獲悉,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6年5月1日實施。1月7日,兩部門對該《條例》進行解讀,新規聚焦非機動車全鏈條安全管理,明確號牌滿十年可申請延用、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須規范戴頭盔、后座乘員年齡上限放寬至16周歲等多項調整,同時明確禁止平衡車上路、電池入室充電等要求,進一步完善通行、停放、注冊登記等管理規則。

據了解,這是自2018年條例頒布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標志著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邁向更加精細化、法治化的新階段。修訂后的《條例》從原有7章35條擴展為8章55條,全面構建非機動車管理新體系。此次修訂堅持系統思維與問題導向,以國家強制標准為依據,聚焦電動自行車非法拼改裝、騎行規范、電池安全等突出問題,著力破解管理痛點、難點。在規范車輛載人、停放和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回應了非機動車所有人、騎行人及相關經營者的合理訴求。通過推動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公眾等多方共治,強化個人守法義務與企業主體責任,共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實現便利出行、共享平安的目標。

增加共治職能部門 提升跨部門協同效能

為健全管理體制、厘清各方職責,《條例》將涉及的職能部門擴展至公安交管、市場監管、交通、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務、郵政管理等13個部門,明確市、區、街三級政府及部門職責,壓實行業組織自律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推動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主責、社會共治的綜合治理格局,提升跨部門協同治理效能。

完善注冊登記規定 細化登記程序

《條例》要求完善非機動車注冊登記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車輛須經登記上牌方可上路行駛,並細化變更、轉讓、注銷登記程序,主要規定包括:

已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信息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或者所有權轉讓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或轉讓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遺失、滅失、損毀、退車或者不再使用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變更、轉讓、注銷登記的,應當配合處理違法和交通事故﹔

按照新國標要求,參考生產廠家建議的使用年限,增設電動自行車行駛証、號牌十年有效期,期滿可以申請延用。

為進一步方便市民,公安交管部門正研究制定配套登記辦法,將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推行帶牌銷售、網上辦理等多種方式,提升注冊登記的便民服務水平。

明確可上路車輛類型 禁止平衡車上路行駛

針對近年來路面出現的無方向車把的斜躺式、超長超寬的兩輪載貨式、四輪式等異形車輛,《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允許上路的非機動車種類,包括依法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符合國家標准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禁止滑板車、平衡車等器械、裝置、工具上道路行駛。這一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的要求,消除不符合國家標准非機動車及非道路使用的器械、裝置、工具帶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整合各法律法規中通行規定

《條例》系統整合了散見於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的非機動車主要通行規定,方便市民知曉與遵守。具體包括: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闖紅燈、越線、逆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閉機動車專用道﹔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手持撥打接聽電話﹔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不得醉酒駕駛﹔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等。公安交管部門強調,這些規定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均已執行,新《條例》實施前非機動車駕駛人也應當嚴格遵守。

佩戴頭盔調整為法定義務

安全頭盔對保護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生命安全、有效降低頭部嚴重損傷風險具有關鍵作用。新《條例》將“佩戴頭盔”由倡導性條款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確規定駕駛及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准且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証的乘員頭盔,並設定了警告或罰款的法律責任。

放寬電動車后座乘員年齡

前期修法過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市民反映12歲至16歲未成年人既不能騎電動自行車也不能乘坐電動自行車,出行存在不便。綜合考慮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提升以及便利未成年人出行等實際需求,新修訂的《條例》將電動自行車后座允許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齡上限從12周歲調整至16周歲,更好滿足市民接送學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規范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條例》明確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設置為補充”的原則,要求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及居民住宅區,必須配套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並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於既有設施無法滿足停放需求的,應及時改建、擴建或設置臨時停放區域。對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車設施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相應罰款。

《條例》進一步壓實管理責任,非機動車停車場產權單位、管理或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維護停車秩序、協助清理廢舊自行車主體責任﹔收費停車場應當公示價格,規范服務和管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法停車行為依法予以勸阻、制止、報告。

《條例》明確禁止停放區,主要包括人行道的禁停區、消防通道、盲道、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非停放區域等,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嚴禁電池入室充電

《條例》明確將充電換電設施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明確對電動自行車充電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提出落實安全責任的要求。

《條例》明確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此外,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非機動車停車和充電設施並向社會公眾開放。

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發展

《條例》明確北京市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包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實施總量調控。此前已在經開區、通州區、昌平區和密雲區開展試點,投運共享電動自行車約1.5萬輛,整體運營平穩。

此外,《條例》進一步壓實運營企業主體責任,要求企業在車輛投放、運維調度、電池管理、用戶押金收取等方面規范經營,並細化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目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正按職責分工,加緊完善停放設施規劃建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管理等配套措施,細化車輛注冊登記規定,強化路面違法行為查處,保障新《條例》順利實施。

(責編:池夢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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