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產業用地新政 為培育新質生產力提供支撐
人民網北京1月6日電 (記者李博)記者從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獲悉,《關於加強產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於近日印發並開始施行,旨在支持加快構建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現代化產業體系與培育新質生產力。
《意見》提出,結合不同產業類型特點和需求,構建多類型產業用地梯次供應體系,豐富各區招商引資“工具箱”。一般產業項目用地按照不超過20年期(含20年期)出讓。
位於產業園區內的國家級重大產業項目以及集成電路、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投資強度大、回報周期長的市級、區級重大產業項目的用地,可按照30—50年期出讓。倉儲物流項目用地可按照30年期出讓。經市政府或各區政府授權的產業園區開發企業建設標准廠房和研發用房的產業用地可按照30年期出讓。
同時鼓勵盤活存量產業用地資源,存量更新類產業項目用地可按照不超過30年期供應(含30年期)。落實總規減量提質要求,綠化隔離地區內的產業用地供應不得超過20年期(含20年期)。
《意見》提出,各區應進一步降低土地開發補償費用,並通過區域統籌等方式合理分攤產業用地開發成本,控制和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彈性年期產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底價,按照不低於彈性年期與最高年期的比值進行年期修正,例如20年期產業用地出讓底價應按照不低於50年期地價的40%進行折算。
《意見》提出,彈性年期出讓的產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各區政府要對企業履約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對於實現履約要求的,在符合屆時城市規劃、產業定位和項目論証要求的情況下,支持產業用地採取協議出讓方式進行續期,價格可按照首次出讓時的地價水平確定,也可結合續期時產業用地基准地價等綜合評估確定,由用地企業在上述兩種方式中選定一種,並在首次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前后兩次出讓年期之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
《意見》提出,各區可自主決策30年期及以下年期產業用地的出讓年期。結合新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關於重點產業功能區的空間布局要求,以及各區往年產業用地供應情況,各區可按相關規則自主決策一定宗數的30-50年期(不含30年期)產業用地,用於支持高精尖產業發展,且每宗地面積不超過10公頃。超過上述規定的,但確實需要落地國家級和市級重大產業項目的用地,經市政府批准后可適當延長年期,最長不超過50年期。
此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試點,探索開展區級全面自主決策產業用地出讓年期機制(含經開區在其他區選址建設產業項目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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