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慶法院發布法律風險“五五”提示 為新雪季提供司法護航

人民網北京12月4日電 (鮑聰穎、李淑婷)12月3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該院冰雪審判工作情況。記者獲悉,近三年來延慶區涉冰雪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延慶法院近三年來共審理涉冰雪案件47件,其中2023年7件、2024年10件、2025年前10月30件。
為更好發揮司法服務冰雪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在2025-2026年雪季來臨之際,延慶法院針對冰雪產業經營者與冰雪運動參與者各提出了五條風險提示,統稱為法律風險“五·五”提示。此次新聞發布會重點對該提示內容進行了詳細介紹。
“冰雪產業商機無限,但安全始終是第一生命線。”延慶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應舉表示。該院向冰雪產業經營者建議,要在合規經營的前提下,重點把好合同關、營銷關和宣傳關,避免因合同權責不清晰、營銷口徑或宣傳用語誤導消費者的原因引發糾紛﹔要切實維護設施安全和日常檢查,以精細化的管理規避風險隱患﹔要履行充分告知風險義務,尤其是加強對未成年人、初學者等特殊群體的指引,確保消費者能方便、清晰地了解潛在危險﹔要做好應急預案,完善現場救援和人員培訓等機制,並配備必要的保險保障﹔要在確保規范處置的基礎上,強化証據意識,在法治途徑下協商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該院也向冰雪運動者提出建議,要認清自身實力,不做能力之外的挑戰﹔要嚴守禮讓前方、主動避讓等滑行規則,對自己和他人負責﹔要配齊安全裝備,做好全程防護﹔要提升法律意識,理性處理糾紛﹔同時,帶孩子參與冰雪運動的家長,還應全程保持有效監護。該院特別提示,就未成年人參與冰雪運動來說,若因監護不到位導致未成年人受傷或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尤其對於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監護要求更為嚴格﹔對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也需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和有效監管。
“希望通過本次新聞發布會的法律風險提示,推動冰雪產業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引導冰雪運動參與者文明安全參與冰雪運動,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願每一位參與者都能在享受冰雪運動樂趣的同時,守住安全底線,遠離法律風險,共同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冰雪運動環境。”徐應舉表示。
此外,發布會現場通報了一起游客在冰雪項目場所受傷案例。某文旅公司與某冰雪公司簽訂協議,由冰雪公司在文旅公司經營的公園園區內運營冰雪項目。項目運營期間,一游客帶孩子玩“雪上龍舟”項目時受傷被送醫治療,隨后起訴。文旅公司辯稱,其與冰雪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因冰雪公司工作人員造成的游客傷害應由冰雪公司自行擔責。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公司關於責任承擔的約定,屬於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更不能免除文旅公司作為景區管理者對游客應盡的法律義務。故法院判決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冰雪產業經營者將項目委托他人運營時,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游客的索賠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將部分經營項目交由他人實際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游客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冰雪產業經營者如將經營項目委托第三方運營,應審慎選擇合作方,並加強日常監督,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另一起滑雪者碰撞糾紛案,李某在某滑雪中心高級雪道滑單板時,與王某發生碰撞受傷,后起訴要求王某及滑雪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雙方均稱是對方在后方把自己撞倒。雪場雖設監控,但已超存儲期限,無法調取。法院審理認為,自願參與此高風險運動,應視為願承擔相應風險,且其未能証明王某實施了侵權行為或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滑雪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法院不支持李某索賠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行為受損的,原則上不得請求他人賠償,除非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由於滑雪運動屬於高風險活動,受“自甘風險”規則規制,且相關侵權屬於一般侵權,適用“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本案提醒廣大冰雪運動參與者:在事故發生后,除及時救治外,應第一時間通過拍照、錄像、尋找証人等方式固定証據,為后續明確責任、依法維權做好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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