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審議
北京:鼓勵醫療機構依法舉辦養老機構
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為更好滿足老年人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二審稿特別增加了“醫辦養”相關規定,提出,本市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舉辦養老機構,或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服務站點,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醫療服務。
基本養老服務應優先保障重點老年人需求
二審稿提出,本市健全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加強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能力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公平可及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市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制定、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實施方案及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內容、標准等,並適時調整。
重點老年群體的兜底保障服務被放在重要位置。二審稿明確,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高齡、無人照顧,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其提供相應的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
同時,加強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供給,要求各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公辦養老機構,為有意願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回應人大代表和市民對“以老養殘”家庭養老問題的長期關注,二審稿明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及其殘疾子女共同入住養老機構或者其他照護機構的,由市、區政府按規定給予保障和支持。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申請家庭養老床位
市人大社會委在調研中了解到,目前,本市失能失智老人照護服務仍然存在供給不足、標准不清、制度缺失等問題。二審稿從居家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等多個角度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
首先,細化了家庭養老床位的申請途徑和服務內容,規定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養老機構、街道(鄉鎮)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養老服務站申請家庭養老床位,獲得居家適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門照護等服務。同時,增加上門醫療服務的規定,要求市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為老年人開展上門醫療服務的清單和標准,加強質量控制和風險防控,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醫療服務。
針對失能失智評估標准不統一、評估結果銜接應用不足的問題,二審稿明確,由市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共同制定評估標准,加強評估信息整合應用和結果互認。
支持發展康復、護理和安寧療護機構
醫養結合重在“醫”。為了更好適應老年人健康養老需求,二審稿在“養辦醫”的基礎上,增加了“醫辦養”的相關規定,提出,本市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診所、醫務室等內設醫療機構,配備專業醫護人員,為入住機構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同時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舉辦養老機構,或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服務站點,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通過新建、轉型、改擴建等形式,發展康復、護理和安寧療護機構,引導醫療機構設置老年護理、安寧療護科室或者病區。
此外,二審稿增加了關於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規定,提出,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者資金保障。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居家、社區、機構等多樣化護理需求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長期失能老年人持續接受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提供保障。(記者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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