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規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上施工暫設規劃監督

人民網北京2月2日電 (李博)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日前制定印發了《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建筑類項目施工暫設規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旨在規范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上施工暫設的規劃監督管理。
北京市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施工暫設專項治理工作,2021年起將其納入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建筑類項目施工暫設規劃監督,規范建設行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建筑類項目施工暫設規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上,主體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的房屋建筑類項目,因主體工程施工需要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的施工暫設的規劃監督。市政房屋建設類項目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建設類項目施工暫設的規劃監督參照執行。
《管理辦法》共十二條,明確了五個方面內容,將施工暫設隨主體工程一並納入全過程規劃監督范圍,實現施工暫設審批、建設、拆除和執法監管的閉環管理﹔同時考慮到環保、節約等因素,增加了循環使用施工暫設的條款。
《管理辦法》明確監督范圍,對監管的施工暫設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規劃監督工作方式,將施工暫設的管理與其服務的主體工程合一,開展全過程服務監督工作,加強監管效能﹔明確監督要求,明確了施工暫設在組織建設、建設內容公開、建后使用、使用期限、到期延期、用后拆除等各方面的監管措施和要求。
《管理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件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不得建成或改建成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工程,並對施工暫設使用安全和工程質量負責。如確需變更批准內容的,應當報經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后再行建設。建設單位(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施工暫設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轉讓、交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
對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逾期未拆除等涉及違法行為的,《管理辦法》提出按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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