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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明年起施行 重點培育高端芯片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

2022年11月25日17:25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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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5日電 (池夢蕊)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九章五十八條,立足北京數字經濟資源稟賦、積極回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將為北京市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具有基礎性、規范性、前瞻性的制度環境,《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在數字經濟發展方面應當走在前列,本次《條例》的出台將為“五子聯動”推動北京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杆城市提供法治保障。“這是一部回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重要法規,也是北京市新興領域地方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副主任、法制辦新聞發言人王愛聲表示,條例涉及民法典、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多部上位法,對於超出地方立法權限的事項未作規定。地方立法的著力點,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在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數字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數字化改造,前沿領域、重點領域探索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等方面,面向未來提出北京方案,保障和促進全球數字經濟標杆城市建設,體現了新時代首都發展的需要和特點。

針對數字經濟發展的“三要素”,即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和信息技術,《條例》規定了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等的建設要求,規定了數據匯聚、利用、開放、交易等規則。針對數字經濟發展的“兩條路”,即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條例規定了數字產業化的技術、產業方向和企業發展目標,列舉了數字化轉型提升的產業領域及推動措施,還專章規定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設,並對強化數字安全、彌合“信息鴻溝”等進行了制度設計。

重點培育高端芯片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產業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引導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開源社區等,圍繞前沿領域,提升基礎軟硬件、核心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和生產裝備的供給水平,重點培育高端芯片、新型顯示、基礎軟件、工業軟件、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支持企業發展數字產業,培育多層次的企業梯隊。

《條例》明確,支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算法安全技術和軟硬件產品的研發應用,鼓勵安全咨詢設計、安全評估、數據資產保護、存儲加密、隱私計算、檢測認証、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數據安全服務業發展﹔支持相關專業機構依法提供服務﹔鼓勵公共機構等單位提高數據安全投入水平。支持平台企業規范健康發展,鼓勵利用互聯網優勢,加大創新研發投入,加強平台企業間、平台企業與中小企業間的合作共享,優化平台發展生態,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賦能經濟社會轉型升級。

同時,鼓勵數字經濟業態創新,支持遠程辦公等在線服務和產品的優化升級﹔有序引導新個體經濟,鼓勵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社交軟件、知識分享、音視頻網站、創客等新型平台就業創業。支持開展自動駕駛全場景運營試驗示范,培育推廣智能網聯汽車、智能公交、無人配送機器人、智能停車、智能車輛維護等新業態。支持互聯網醫院發展,鼓勵提供在線問診、遠程會診、機器人手術、智慧藥房等新型醫療服務。

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城市建設

《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圍繞優政、惠民、興業、安全的智慧城市目標,聚焦交通體系、生態環保、空間治理、執法司法、人文環境、商務服務、終身教育、醫療健康等智慧城市應用領域,推進城市碼、空間圖、基礎工具庫、算力設施、感知體系、通信網絡、政務雲、大數據平台以及智慧終端等智慧城市基礎建設。

其中,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市級控制性規劃。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全方位、系統性、高標准推進數字政務“一網通辦”領域相關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營商環境的監測分析、綜合管理、“互聯網+”評價,建設整體聯動的營商環境體系。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城市運行“一網統管”領域相關工作,建設城市運行管理平台,依托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開展城市運行生命體征監測,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社會安全、應急管理等領域深化數字技術應用,實現重大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和應急聯動。

同時,公共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的場景開放,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城市建設,並為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提供測試驗証、應用試點和產業孵化的條件。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應用場景開放清單。鼓勵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放應用場景,採用市場化方式,提升自身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應用水平。

為使用數字公共服務確有困難人群提供可替代產品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科技倫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強調,平台企業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應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同時,《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他人個人信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和合規運營制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鼓勵各單位設立首席數據官。

此外,《條例》規定了“完善困難群體數字化服務保障措施”內容,鼓勵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適用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推進數字無障礙建設。明確對使用數字公共服務確有困難的人群,應提供可替代的服務和產品。

(責編:池夢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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