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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個人應承擔哪些責任?北京市司法局詳解

2021年10月25日17:25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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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25日電(池夢蕊)今天下午,北京召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7場新聞發布會。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魏力表示,社會各界應增強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四方責任”,不折不扣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各種疫情防控措施。

個人責任

根據刑法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個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的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境內外人員,都應當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比如,疫情期間進入本市的人員要按照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協助、配合政府、部門以及所在社區、村組織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等等。

從疫情發生地來京或者返京人員,如果未主動向社區(村)、單位報告行程,配合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離開管控區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觀察、健康監測等預防控制措施行為,或者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后,不到規定的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醫,出入銀行、超市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組織、參加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聚集性活動等,均屬於違反《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規定的行為,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8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前述行為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的責任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0條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發現有發熱、腹瀉、咽痛等11類症狀的,應當按照規定在2小時內向所在區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報告的,屬於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0條規定的行為,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0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並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此外,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47條的規定,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以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

診所、門診部等不具備新冠病毒肺炎救治能力的小型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接診發熱、腹瀉、咽痛等11類症狀患者,但應當做好患者信息登記,將其轉診至本市確定的醫療機構的發熱門診就診,不得放任其自行離開或者引導其自行到前述發熱門診就診,也不得開具相關處方。

小型醫療機構未執行上述規定的,屬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處方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的行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的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証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54條的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57條的規定,對開具處方的人員,由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証書。

零售藥店責任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57條的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6條和第44條的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落實自身責任,積極參與、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宣傳普及衛生健康知識、應急技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按照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零售藥店應當做好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以下簡稱“四類藥品”)銷售的實名登記,確保登記信息完整、真實、准確、可追溯,並及時向區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門上報信息﹔對有發熱症狀的購藥人員,零售藥店停止銷售“四類藥品”,引導至發熱門診就醫。

零售藥店購銷信息記錄不完整的,屬於違反《藥品管理法》第57條規定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30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証。

零售藥店對“四類藥品”未實名登記、未及時上報信息,或者向有發熱症狀人員銷售“四類藥品”的,屬於違反《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6條、第44條相關規定的行為。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8條,其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李博、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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