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

2020年09月25日18:15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9月25日電(池夢蕊)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於即日起公布並生效實施。條例規定,北京市將建設完善位於口岸、機場、車站、學校、批發市場等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哨點。任何人有權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同時,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給予補助、補貼,對在應急處置中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給予救助、撫恤。

成立市委領導的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

關於應急指揮體制,《條例》明確,北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領導的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項工作機構,統一指揮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一般、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依法實施市、區分級指揮處置。

北京市建立健全醫療防治、技術儲備、物資儲備、產能動員為一體的公共衛生應急保障體系。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儲備目錄並動態調整﹔在醫療救治場所和儲備單位實施應急物資的實物儲備,完善動態輪轉機制﹔引導單位和家庭日常儲備適量應急物資。

車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將建監測哨點

按照條例規定,北京要構建多病種綜合監測和症狀監測網絡,傳染病專科醫院,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呼吸、腸道門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熱哨點門診以及診所、衛生室(所)、門診部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都將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

同時,將在口岸、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學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物流倉儲中心、零售藥店、醫療和生活污水處理場站等場所建設完善監測哨點。此外,條例允許通過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企業及其服務平台收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條例同時要求,在機場、火車站等配置監測、檢疫、留驗場所和設施、設備﹔新建、改擴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預留應急設施、設備轉換接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

監測預警方面,《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增強早期監測預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北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和信息報告工作。

北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建立健全網絡直報機制。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的,應當依法將具體情況向本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獲悉情況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相關機構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報告有關情況可以通過北京12345市民服務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政府可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

應急處置方面,《條例》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區人民政府依據相關程序並按照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級別,依法採取十六項措施,並對應急響應級別和應對措施適時調整。

這些措施包括: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確定定點救治醫院、備用醫院、臨時救治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實施人員健康狀況動態監測﹔合理使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追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源頭﹔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嚴格進出京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等。

不得泄漏和濫用疫情防控中獲悉的個人信息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等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泄漏和濫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和濫用獲悉的個人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資源,發揮大數據、雲計算、移動通信等技術作用,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管理等提供數據支撐﹔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個人健康狀態查詢服務。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將受罰

《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有六項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包括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阻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採取的防疫、檢疫、隔離治療、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集中觀察等措施的﹔法定傳染病的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觸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傳染或者被隔離、醫學觀察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等。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