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2020年07月29日07:0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政府可採取14項措施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日召開,《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草案)》提出,本市構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本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建立健全網絡直報機制。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等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應依法向本單位和疾控機構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政府可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

在機場、火車站等場所

建設完善監測哨點

《條例(草案)》共7章54條,包括總則、應急准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草案)》在規范應急准備方面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事件級別和對應措施等事項,並向社會公布。本市構建覆蓋傳染病專科醫院,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呼吸、腸道門診以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熱哨點門診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建設完善位於口岸、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學校、批發市場、物流倉儲中心等場所的監測哨點。

醫療衛生人員發現事件線索

應依法報告

《條例(草案)》提出,完善監測預警,確保及時發現風險。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本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建立健全網絡直報機制。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的,應當依法將具體情況向本單位和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獲悉情況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相關機構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的信息及相關建議、提示、指引等。

政府可採取14項應急措施

包括停工、停業、停課等

《條例(草案)》系統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的成功經驗,明確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等四方主體的具體責任。應急處置方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可以依法採取14項措施,並對應急響應級別和應對措施適時調整。

這些措施包括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明確並適時調整相關區域的風險等級,嚴格本市人員出入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追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源頭等。

《條例(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

六種行為可依法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

《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有多條規定,第五十條提出,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等六種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提出,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中,有關公職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責編:尹星雲、高星)